车辆因事故送修,通勤费用谁承担?

车辆因事故送修,通勤费用谁承担?
2024年11月20日 15:18 金融时报

车子被撞送修,打车通勤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但维修时间一长,钱包却有点“伤不起”。这种情况下,通勤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信息显示,王先生驾驶的小汽车被李先生驾驶的小汽车撞坏。修车期间,王先生因通勤打车,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2000元。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王先生称,其驾驶小汽车与李先生所驾小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全部责任,故在车辆维修期间因通勤打车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应由对方承担。但李先生及保险公司都觉得,王先生的其他损失已经赔偿完毕,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他们没有赔偿的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无责任,李先生负全部责任。李先生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事故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应由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王先生主张维修期间无法继续使用受损车辆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于法有据,但金额过高,海淀法院结合王先生上班路线及车辆修理时间,酌情确定为1800元。而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责任人和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比例问题,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保险公司负担18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日常生活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保险理赔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哪些应予以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是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是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案中王先生所要求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正是属于上述法条中第四项情况,法院对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依据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求、车辆用途等判断,对于费用的金额应当参照本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也应当保留好相应票据等证据,对其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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