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日,大连籍游艇“水源69”载客出海海钓,返航途中自沉,船上共7人,其中5人死亡、2人失踪,是近年来伤亡最严重的一次游艇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最近,调查组公布了调查报告,从内容来看,该报告确实是专业、全面、公正、客观的,为以后游艇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下面我们一起对报告进行简单梳理,看看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
一、“水源69”游艇
该游艇三证齐全,总长7.2米,事发时证件在有效期内,登记为大连籍,IV航区,承载6人,满足游艇航行所需要的登记证书。
二、驾驶人员
该艇出海航行时驾驶人员陈**拥有大连海事局签发的二等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持证情况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具备该游艇驾驶资格。
三、事发环境
调查显示,事发时海面能见度良好,西南风6级,涨潮,流向西北、流速较快,浪高约1米,其天气条件差不多已经是该游艇检验证书要求的上限。事发地符合IV航区距岸要求,很难判定是否超出航区,但当时海浪对于该艇应该是构成一定的航行风险。
四、承载人数
该艇检验证书列明最高承载人数为6人(包括驾驶人员在内),调查组调查发现该艇事发时共有7人,属于超载,驾驶员在出海报备中隐瞒了实际承载人数,即仅报备6人在船,违反了出海报备的相关规定。
五、载客经营
该艇本次出海,是船东(即驾驶员)接受客户预定及支付费用的商业行为。调查报告指出,该艇未获得休闲渔业的经营资格,而根据大连相关规定,大连区域并未发布游艇租赁经营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艇属于未经许可的游艇租赁经营活动。
六、事故原因
报告中列明,经过事故调查组的综合分析和推断(由于搜救过程中及事后扫测均未能发现游艇“水源 69”,且该艇AIS航迹不完整,所有在艇人员均在事故中死亡(失踪),调查组根据现有证据资料推断了事故经过和可能的事故原因),“水源69”在返航途中遭遇较大风浪,强风、急流、浪涌对船艇操纵性能和稳性的不利影响,以及游艇驾驶员可能存在的应急操作不当,是导致船艇自沉、造成本次事故的可能原因。
七、责任认定
由于该艇沉没,船上7人中5人死亡、2人失联,该艇所有权人为当时驾驶人员,也在事故中死亡,事故原因是根据现有证据资料推断所得,无法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八、发现问题
1.该艇事发时超载,出海未准确报备出海人数。
2.该艇未做休闲渔业检验和登记,船东未具备休闲渔业的经营资格,违反休闲渔业船舶相关管理规定。
九、船东及驾驶人员责任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游艇超载及非法经营,游艇及驾驶人员必须接受处罚,但该艇实际已经灭失,游艇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十、相关机构责任处理建议
报告建议对于三个机构及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包括建议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对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进行处理,建议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对旅顺口区江西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建议大连海事局对大连旅顺海事处进行处理。
从调查报告可以看到,该艇是正规登记且有合资质驾驶人员,但其出海的海钓活动却是收取费用的商业行为,并且出现了超载行为。在遇到天气变化后,遭遇恶劣天气影响,驾驶人员可能出现操作不当,从而引发游艇自沉,导致严重后果,完全是游艇所有人及驾驶人员的因素导致的,跟海事管理部门不存在直接的关系,这点从事故调查报告就可以清楚了解。
现有的游艇出海报备制度,要求船东必须如实报备人数,而根据游艇的额定承载人数搭载人员,是每一个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游艇及船上人员安全应尽的责任,一旦违反就必须要承担超载所导致的后果。该艇驾驶人员故意隐瞒实际人数,属于对相关管理部门的欺骗行为。在实际的海事监督中,完全不具备当场核实人数的条件,更多的是通过不定期的抽查方式进行监管,这在各行各业的管理实践中同样如此。因此,对于超载行为必须进行严惩,船东及驾驶人员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报告认定该游艇出海为休闲渔业行为,且根据休闲渔业船舶相关管理规定认定其为非法进行休闲渔业活动。游艇出海海钓,是否属于休闲渔业行为,必须根据休闲渔业的构成条件进行判断。该游艇本次出海是接受商业付费的出海,但出海海钓的鱼获是用于销售还是参与者本身的休闲娱乐,完全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如果参与者将海钓所获的鱼获用于销售,则可以归类为休闲渔业活动,并根据休闲渔业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而如果参与者海钓仅仅是为了休闲娱乐用途,不以将鱼获销售为目的,则是否应该认定为未经许可的游艇租赁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呢?
本次事故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值得船东、驾驶人员及相关机构反思。游艇航行具有一定的风险,驾驶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敬畏自然,不冒险,切实保障游艇及人员安全。游艇活动是一种休闲娱乐行为,如果将游艇的休闲娱乐用于商业活动,就会变成一种商业行为,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许可,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并必须承担起保障第三者安全的责任。
而管理部门面对未经许可的游艇租赁经营行为,要如何依法执法,切实保障第三者的权益,同样值得深思。面对越来越多的市场需求,不能“一禁”完事,地方政府建立相关的管理规范势在必行,将游艇租赁纳入管理范畴,规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如海南自贸港、厦门等地,各个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的权限就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这一点,在调查报告中也有提及。
本起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也提醒市民,出海有风险,租艇需谨慎。小型游艇的船东和驾驶人员,对于游艇的性能和自己的技能,要有足够的认识,才能保障安全。面对游艇出海休闲娱乐的需求,管理部门如何纳入管理的范畴,避免野蛮私下发展,也应该面对和重视!通过案例各方如何吸取教训,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值得深思,面对游艇安全事故,每一个部门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海事部门一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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