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子专栏:游艇载客海钓被处罚,这个依据如何看?

海子专栏:游艇载客海钓被处罚,这个依据如何看?
2024年09月19日 14:06 海之蓝游艇

近日,有媒体报道,汕尾海事局联合交通运输、渔政、海警等多部门联合查获一宗利用游艇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性海钓活动的违法行为,经多部门联合调查认定,依法对该游艇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对于游艇未经许可进行经营性海钓的行为,很多地方都发出通告,认为是非法行为,而在发生的游艇安全事故案例中,也多次出现载客海钓事故。未经许可,没有足够安全保障而进行游艇载客海钓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且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确实必须予以杜绝,非法行为也必须受到严惩,但这个案例的处罚依据,却值得商榷,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的内容是这样写的:认定2024年05月05日16时38分违法经营人在陆丰海事处辖电场附近水域涉嫌使用海利9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陆丰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罚款3万元处罚决定。

可以看到盖的章是汕尾市交通局的公章,也就是说该行为是违反了交通局所负责的管理权限内的相关法规,而不是海事局,也不是海洋渔业部门。交通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认定为违法行为,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到,该违法行为是游艇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性海钓活动。根据海钓活动的习惯来看,应该是游艇收取了费用,载客出海进行海钓活动,而这一类活动是否属于旅客运输呢?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旅客运输通常指的是将客人安全快捷的运送到目的地,而海钓活动的目的并不是运送客人,而是进行海钓,以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为依据认定为违法行为,是否合适呢?

这类载客出海的行为,包括海钓活动,其实是雇佣或租用游艇出海活动。目前在国内,海南、厦门、秦皇岛和青岛对于游艇租赁都有明确的管理办法,游艇租赁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一旦违法,必将根据相关管理法规进行管理。但在大湾区乃至整个广东,并未颁发相关的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只是各地发出了类似的严格禁止游艇载客出海的通告。但类似这种违法行为,其处罚依据是什么?又该由哪个部门执行呢?

通常,很多人会误认为这是归海事局管理的,其实这个锅海事局背了很多年。从职能划分上看,海事局仅仅是负责安全和防污染,游艇能不能进行租赁并非海事局的管辖权限,海事局也不应该背这个锅。如果认为是海钓,海洋渔业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有权限来进行管理,但游艇租赁是否属于海洋渔业部门的管理权限呢?如果认为游艇载客海钓是属于休闲渔业行为,根据目前不少地方推动的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多数是海洋渔业部门,但类似的载客海钓是驾驶游艇出海进行的海钓,鱼获是否用于销售决定了其海钓行为是休闲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如果是休闲海钓活动,则不应该认定为休闲渔业行为。

▲图文无关

小型游艇载客海钓活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类似大连12-3海钓事故,其教训是深刻的,必须杜绝此类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也必须运用法律工具进行严惩,避免类似事故再发生,但处罚的依据必须明确。如本案,将游艇载客海钓活动认定为旅客运输进行处罚,则本案也违反海事部门的法规,即游艇改变用途用于旅客运输,必须罪加一条,海事部门应该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如果游艇租赁是旅客运输行为,则海南、厦门等地的游艇租赁行为也都违反了海事部门的法规,因为将游艇用于旅客运输,改变游艇的用途,必须全部禁止。如果本案确实是租用游艇出海海钓,而不是运输客人到另一个目的地,则本案例的处罚依据,是否值得商榷?

当前市民对包括休闲海钓活动在内的出海活动的需求愈发火热,趋势明显,越来越多的市民喜欢并希望参与到海钓、潜水、帆船等健康积极的水上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小型游艇载客出海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以及如何管理,也困扰着管理部门,仅仅一张通告禁止,根本没办法杜绝。对于广东而言,不应该无视海上旅游这一千亿级的市场,打造海上广东,更离不开海洋休闲旅游。相比海南,一向敢为天下先的广东,在游艇产业方面,落后的不是一点点。广东发展游艇市场,不能仅仅只盯着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这点事,面对千亿级的游艇旅游市场,广东特别是大湾区,不应该无视。

广东,出台游艇租赁管理法规,势在必行,也是保障安全的需要。既然海南的桥已经搭好,就没有必要再去摸石头过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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