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601258违披被处罚670万,股民或可索赔

庞大集团601258违披被处罚670万,股民或可索赔
2024年03月04日 14:53 广州杨森团队

2024年3月1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集团或公司)披露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2023年12月22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12号)。

2023年5月27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22年收到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庞大集团未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月21日才通过《关于部分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披露。

上述部分重大诉讼未及时予以披露,由此也造成庞大集团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庞大集团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2年间,庞大集团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虚增或虚减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导致公开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庞大集团通过相关项目虚增债务重组收益以及虚增股权转让收益,导致庞大集团虚增2021年度利润总额7.12亿元,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2.41亿元,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决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70万元罚款。

2023年5月20日,公司公告收到河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公告称公司 2020 年、2022 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 年累计涉案金额 12.2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 28.81 亿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58%。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0年6月23日至在2023年5月24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601258,并且在2023年5月2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索赔的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庞大集团股票已于2023年6月30日被终止上市,但这一情况,并不影响投资者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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