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披露实控人事宜,梦洁股份表决权大股东等被罚,受损股民或可索

未如实披露实控人事宜,梦洁股份表决权大股东等被罚,受损股民或可索
2024年03月14日 10:28 广州杨森团队

2024年3月13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梦洁股份)披露,收到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森新能源)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月23日,梦洁股份披露,金森新能源以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相关人员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9日,金森新能源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某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刘某茗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9%股权,刘某茗为金森新能源法定代表人。

李某富与刘某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某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某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刘某安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并委托李某富、刘某茗代其持有股权。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上述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对金森新能源处罚150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此外,梦洁股份此前也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

2022年12月26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梦洁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

证监会经查明,认为梦洁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

2022年4月30日,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

最终,证监会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索赔条件为:1、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梦洁股份002397,并且在2022年4月30日(含)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2、以及在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买入梦洁股份002397,且在2023年11月7日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但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梦洁股份是注册于湖南省长沙市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以床上用品为主的家用纺织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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