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6日,ST宁科600165披露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法院一审判决宁科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梅等68人投资损失合计5,602,425.8元。
2023年11月29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宁科生物)披露,实际控制人虞某某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2023年9月1日披露,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
经查明,虞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3月31日结束。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控人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决定对虞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除实控人被罚,宁科生物也因信息披露问题曾被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2023年6月1日,宁科生物披露,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监管局指出宁科生物存在三项违法披露行为,对宁科生物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济南长悦以自有资金向宁科生物子公司宁夏中科新材增资3亿元,应于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3月31日分别支付1.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增资款。
2023年4月5日,宁科生物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称截至3月31日,济南长悦三期增资款违约均未实缴,导致中科新材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然而,宁科生物未及时披露上述增资事项违约进展情况,违反信披办法。
二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宁科生物欠付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84.70万元未偿还,2023年2月20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该时点,宁科生物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24亿元。
宁科生物迟至4月5日才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属于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违反信披办法。
三是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22年1月27日,宁科生物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违法信披办法。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4月4日买入宁科生物股份600165,并且在2023年4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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