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002308涉嫌违披收到处罚告知书,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威创股份002308涉嫌违披收到处罚告知书,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2024年09月20日 15:45 三木看点

2024年9月19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威创股份)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威创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陆某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某平通过控制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数威科)决定威创股份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进而取得威创股份董事会控制权。陆某平不晚于2023年6月19日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但其未告知威创股份相关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企业最终控制方是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刘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某平未告知威创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9月20日,陆某平实际控制的阳光集团与刘某实际控制的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且各方均已部分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该协议安排,西岭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威创股份控股股东中数威科的控制权,构成协议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行为,西岭能源实际控制人刘某构成收购人,且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刘某采取协议方式收购威创股份,但在协议达成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陆某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其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刘某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自然人。

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刘某实际控制威创股份中信银行账户与其本人控制的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在未经过威创股份内部资金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从威创股份银行账户转出资金1,436,900,000元,转入资金110,000,248元。

净转出的1,326,899,752元被刘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威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24%。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陆某平实际控制威创股份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阳光集团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法人。2023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威创股份以预付采购款名义对外划转540,000,000元为阳光集团的民间借贷提供保证,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占威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6%。2023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阳光集团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威创股份归还540,000,000元。威创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且2023年三季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各项违法行为,广东监管局拟决定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威创股份002308,并且在2023年12月23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公开资料显示,威创股份主营业务是超高分辨率数字拼接墙系统和交互数字平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幼儿园运营管理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9月19日,威创股份披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7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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