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600187违披正式被罚,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国中水务600187违披正式被罚,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2024年10月10日 09:39 三木看点

2024年10月8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国中水务)披露,公司及公司股东鹏欣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国中水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鹏欣集团、春冠物资、宜睿国际、鹏欣建安、鹏欣房地产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规定,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

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

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才予以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项违法行为,监管局决定对国中水务并处800万的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19年4月12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买入国中水务600187,且在2024年8月24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或可依法主张赔偿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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