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世纪华通)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世纪华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世纪华通处罚800万元,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19年04月27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买入世纪华通股份002602,并且在2023年7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世纪华通披露处罚的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世纪华通”变更为“ST华通”,证券代码仍为“002602”,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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