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金圆股份)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某立案。
目前,尚不清楚涉嫌何具体违法行为,有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调查结论。
不过,金圆股份于2024年4月20日,曾披露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10月至12月陆续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货款,同时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圆控股)向此供应商进行借款,已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针对前述事项,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信披规定,决定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因此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买入金圆股份000546,且在2024年11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或可依法主张赔偿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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