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权属纠纷中的法律审查与判决探讨——以“AC.com”域名为例

域名权属纠纷中的法律审查与判决探讨——以“AC.com”域名为例
2024年06月19日 09:06 曰曰域事

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虚拟资产,其法律保护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下面我们将通过剖析一起涉及“AC.com”域名的权属纠纷案件,详细探讨域名法律保护的审查要点及法院判决中的争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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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甲某:涉案域名“AC.com”的注册人。

乙公司: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就涉案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起投诉。

丙公司:在国内外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公司,涉及金融业务,在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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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从2004年至2014年,丙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申请了以“A”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商标,并在2013年注册了域名“AF.com”用于金融公司网站。2016年12月,甲某通过某国际域名注册商组织的公开拍卖流程获得并注册了域名“AC.com”,用于个人网站介绍比特币和区块链相关知识,并在网站声明与丙公司无关。

2018年,乙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第42类AC商标被核准。2019年,乙公司从丙公司受让了全部以“A”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商标,并办理了相关行政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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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0年5月,乙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要求将域名转移给乙公司,理由包括域名与商标相似、甲某无合法权益及恶意注册。甲某在仲裁结果前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乙公司,请求判令域名归甲某所有。2020年7月,香港秘书处裁定乙公司投诉成立,要求甲某转移域名。2021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2023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甲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甲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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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审查要点

第一,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

专家组认定,域名“AC.com”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AC”,与乙公司的注册商标“AC”完全相同,从字面和内容上均容易引起混淆。甲某的网站内容涉及区块链,与丙公司的业务相似,进一步增强了混淆可能性。

第二,甲某是否拥有合法权益:

根据《解决政策》的规定,甲某未持有任何“AC”相关商标,也不符合被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虽然甲某通过公开拍卖获得域名,但这并不代表其对“AC”的合法权益。

第三,甲某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组认定甲某在其网站中多处使用乙公司的商标,并持有大量域名,存在转让意图,符合恶意注册和使用的情形。法院进一步认定,甲某的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并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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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民事诉讼程序审查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需审查以下四个方面:

1.原告的合法权益:乙公司通过受让丙公司的商标,拥有合法权益。

2.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域名“AC.com”与乙公司的商标相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认。

3.被告的合法权益:甲某不享有域名的合法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4.被告的恶意:甲某注册并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符合恶意情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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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争议点

1.乙公司能否继受丙公司的在先权益:

法院认为乙公司可以继受丙公司的商誉。但小编认为,商誉的转移需符合特定条件,如经营范围相同、持续使用标识等。乙公司未能证明其与丙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市场规模上的一致性。

2.甲某的声明是否能避免公众误认:

甲某在网站中声明与丙公司无关,小编认为这是合理的措施,特别是在其个人网站影响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应苛责其避免公众误认的义务。

3.甲某是否存在恶意情形:

法院认为甲某持有其他域名并在网站中转让,存在恶意。但小编认为,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认定其存在恶意。

在域名权属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公众误认可能性、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及恶意行为等因素。商誉的继受需具备特定条件,不应仅凭商标受让即默认商誉转移。

企业在注册域名时应规避现有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冲突,并通过有效使用域名提升其知名度。一旦遭遇仲裁或诉讼,应充分举证自身的在先权利和使用知名度,以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在认定恶意行为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证据充分合理。对与在先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域名,应适当宽容,不应轻易认定其存在恶意。此外,商誉的转移和继受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际经营条件的支持,避免市场主体利用商标受让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掠夺。

域名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资产,其法律保护应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真正实现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不正当竞争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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