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
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决策部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精神,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工资待遇保障工作
1.认真贯彻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完善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社〔2023〕4号)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规定落实好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2.适应疫情高峰期医疗救治工作需要,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落实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政策,同时指导其优化内部分配办法,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不能简单按岗位等级发放,重点向加班加点特别是勇于担当、表现优秀的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3.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要求,落实好卫生防疫津贴政策,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4.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休假疗养工作。对各方面表现优异、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线医护人员,由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开展健康休假疗养,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落实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倾斜政策
5.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
6.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
7.医务人员参与重症病房医疗救治工作经历或参加疫情防控累计6个月以上工作经历可视同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8.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9.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获得记大功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含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上述第8条、9条政策只可就近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三、做好工伤认定和保障工作
1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因履行工伤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等文件精神,认定为工伤的医务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各地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畅通无阻,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做好奖励表彰工作
11.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谋划年度表彰奖励工作,利用好现有表彰奖励项目,在相关表彰奖励活动中加大向医务人员和医务团队的倾斜力度。深入挖掘疫情防控新阶段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医务人员典型,可以按规定予以及时性表彰。因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受过表彰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
12.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医务人员及事业单位开展及时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适当增加考核优秀比例。要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五、做好医务人员招聘配备工作
13.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公开招聘,充实配备医务人员,可按规定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急需、紧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14.结合当前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有效利用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做好县域内医务人员统筹使用配备和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
1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对放宽条件招聘人员,用人单位可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最低服务期限,最低服务期限内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六、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休息休假
16.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保证正常医疗救治工作前提下,采取轮休、补休、调休等方式,及时安排医务人员休息休假,保证医务人员得到休整。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及时为其安排带薪休假,可在享受正常带薪年休假基础上,额外增加50%左右的带薪休假天数(不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可在两个年度内使用。期间享受正常工资收入,如因工作需要未休假,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含增加的带薪休假天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爱医务人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立足部门职能、深挖政策潜力、压实工作责任、有效抓好落实,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关爱医务人员工作,大力宣传疫情防控一线先进典型,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广大医务人员的幸福感、获得感。
上述政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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