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将于12月30日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将于12月30日正式实施
2024年12月06日 11:23 保定发布

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将于12月30日正式实施

12月5日,从我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12月30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城市更新”立法,是提升城市品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制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推进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彰显城市文化特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足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加强制度设计。该《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方职责,规定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保障、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等内容。

《条例》注重立足实际,突出保定特色。第二条根据我市实际对城市更新内容进行界定,第三条明确城市更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坚持生产、生活、生态合理布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政府统筹、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分类实施,量力而行、稳妥推进,公益优先、绿色低碳,利益平衡、法治保障,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

《条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城市更新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发力,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城市更新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条例》规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确定实施主体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审查程序,搬迁安置协议的签订等内容,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规定各类城市更新活动的要求,有助于保障更新项目实施。

《条例》彰显民生理念,注重文化传承。规定在实施城中村、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时,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加强养老、托育、家政、快递等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条例》明确在更新项目实施中坚持生产、生活、生态合理布局,规定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和活化利用,保持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彰显和延续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为破解城市更新政府投资多、财政压力大的难题,《条例》鼓励通过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条例》从建筑标准、建筑用途变更、土地用途兼容、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存量用地、弹性年期等方面明确对城市更新活动的政策支持,保障城市更新活动顺利进行。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该局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强化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以建立协调机制为支撑,强化城市更新组织保障;以创新改革制度机制,强化城市更新政策支撑;以提升精细建管能力,强化城市更新存量提档升级;以激活多元主体活力,强化城市更新资金保障。

发布会上,相关单位负责人还就《条例》出台后如何有效执行等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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