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45号)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45号)
2024年11月12日 15:18 养生经济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3〕45号

当事人:湖南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LCWFF4P

住所(住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7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C区3栋401房

经营者:阳吉长身份证件号码:432502********0112

2023年3月14日,本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湖南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抖音上发布的丹参绞股蓝茶视频广告(网址:https://*.****.com/****/),标注的广告批文为湘食健广审(文)第250314-20529号,经核实该广告批文仅限用于图文广告,不能应用于视频广告。点击视频链接的产品详情页,发现标注的产品批文为国药准字G20120575号,购买后发现该产品为保健食品非药品。该行为涉嫌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请有关部门查处。

2023年4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丹参绞股蓝茶视频广告,在视频页面右下角标注有“国食健注G20120575,湘食健广审(文)第250314-20529号,[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有化学性肝损伤危险者,[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孕妇、乳母,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进入产品详情页后,发现标注的注册批文为国药准字G20120575,广告批文为津食健广审(文)第250314-20529号,且该则广告包含有“郑重承诺60天超长售后无效退款”“无副作用真实有效不复发”“各类肝问题28天见效”“月热销10000”等内容。当事人对于以上描述予以确认,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该则广告于2023年3月11日被抖音广告平台拒审下架,不再推送给客户,于2023年3月16日被当事人进行删除。截止调查终结之日,该则广告展示数为674,点击数为7,在该链接下,共销售产品1笔(为举报人购买),销售价格为89元。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员工曹倩设计发布的,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曹倩2023年3月份工资3200元,点击广告产生的费用为16.82元。合计广告费用为3216.82元。

上述丹参绞股蓝茶是当事人自湖南集众汇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并同时提供了产品的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生产企业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阳吉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杨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公司授权杨强接受调查;

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广告样件》,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丹参绞股蓝茶的广告批文情况及仅用于图文广告的事实。

4.涉案产品丹参绞股蓝茶的《注册证书》、《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检测报告》、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入库发票和入库清单,证明产品来源合法合规及产品所具备的保健功能。

5.广告链接下产品销售情况、广告转化数及消耗的广告数、发布员工的工资条、劳动合同,证明广告的发布及广告费用等情况。

6.2023年2月份,丹参绞股蓝茶的销售情况,证明该产品月销10000件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系当事人所为,同时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合法、广告费用、点击量等情况。

8.《情况说明》及《补充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时间、删除时间以及发现广告涉嫌违法后,所采取的整改措施。

以上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2023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广告批文核准的内容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使用“郑重承诺60天超长售后无效退款”“无副作用真实有效不复发”“各类肝问题28天见效”,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同时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做如下行政处罚:处1倍广告费用罚款3216.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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