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监管?吴晓灵牵头重磅报告呼吁建立分级牌照体系

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监管?吴晓灵牵头重磅报告呼吁建立分级牌照体系
2021年06月15日 16:59 新华网

  金融与科技的深度交互与融合正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变革与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防控难度也随之加大,数据安全、数字鸿沟等问题频遭诟病,给现有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和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举办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报告(以下简称《监管研究报告》)发布会日前在京举行。据课题牵头人、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介绍,本课题研究聚焦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即新进入金融领域的平台型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

图为课题牵头人、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

  “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传统金融业务,其优点是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的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平台公司的垄断问题、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算法的歧视问题,介入金融业务后可能引发个人过度负债的问题、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吴晓灵称。

  《监管研究报告》认为,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应该以包容性、稳定性、技术中性和消费者保护为目标,明确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有机结合等原则。

  界定金融科技

  平台金融科技起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环节。根据《监管研究报告》介绍,过去一项金融业务的全部流程都由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完成,现在演化成为多家实体协作完成,其中的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并呈现加速细化的趋势。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还通过获取金融牌照,形成实质上的金融控股架构。

  吴晓灵用“节点型金融”视角解答了金融科技属于金融还是科技的问题。她指出,科技企业如果参与了金融分工,那就具备金融属性,应称为金融科技企业,自然就要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信息技术在传统金融机构的运用比较好分辨,比较难辨别的是平台公司、数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为金融科技业务。关于后者的界定标准,吴晓灵称,一是看这家机构的新业务是否使用了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手段;二是看是否介入到传统金融获客、客服、风控、营销、支付和清算等前、中、后台业务中某一个节点,最终形成新的金融服务、组织或模式。

  吴晓灵举例称,代表性的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有移动支付、大数据征信风控、智能投顾等,具备这些特征就代表这家机构实质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具有金融科技公司属性。

  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提升了客户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监管研究报告》提示了平台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一些风险因素,如垄断问题、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算法权力与算法歧视问题,过度负债过度消费问题、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

  建立分级牌照体系

  为了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需要创新监管方法。《监管研究报告》提出,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节点型金融服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应按业务流程拆分传统业务牌照,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吴晓灵说。

  《监管研究报告》提出,需要根据现有的分工状况,对现有的全牌照进行拆解,可划分为全牌照和有限牌照。全牌照可以开展某项业务的全部节点,有限牌照,则需要与全牌照或其它有限牌照结合才能构成从事某项业务的完整资质。

  此外,在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方面,报告还建议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以及完善“监管沙箱”机制。

  “反垄断不是要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是要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吴晓灵说,市场地位的滥用表现为价格欺诈、定价杀熟、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捆绑销售、差别待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旨在消除竞争对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等。

  建立个人账户数据制度

  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对用户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数据进行了深度学习和客户画像。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资源挖掘,《监管研究报告》提出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建议。

  《监管研究报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二是明确个人数据账户的采集原则,尊重数据主体的主观意愿;三是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即允许第三方数据需求方在获得客户明确授权后可有偿访问客户的个人数据账户;四是个人数据账户不可二次分享以保护初始采集机构的利益;五是个人数据账户采取“商业主导+政府监管”的管理模式。

  吴晓灵指出,数据是经济的重要资源,但数据的价值只有在运用中才能体现,建议平台公司为个人建立数据账户。通过个人数据账户,确保个人对数据收集的充分知情权,维护个人数据权利,提升数据收集环节的规范程度。同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为数据需求方堵旁门开正门,体现“我的数据我做主”的原则,同时还能促进数据协同环节的规范和发展。对于产生数据的平台,在确保数据脱敏并不可追溯的前提下,可对数据加工为产品并进行交易。这体现了数据是个人与平台共有的属性。允许第三方经个人授权后,有偿访问个人数据账户并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能体现数据的公共资源属性。这样,个人数据账户就能为数据资源的协同开发运用建立良好的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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