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机城际珠海机场站项目1•30事故查明,致1死,多人被立案调查

珠机城际珠海机场站项目1•30事故查明,致1死,多人被立案调查
2023年05月31日 21:07 中国基建报

今日(5月31日),本报从珠海市金湾区应急管理局获悉,珠机城际HJZH-1标段珠海机场站项目1•30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1月30日,珠机城际HJZH-1标段珠海机场站项目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业主单位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顾某某。总承建单位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监理单位为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劳务单位为广东富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经查明,2023年1月30日7时,广东富邦公司钢筋工柴某某、黄某红在班组长陈某雄的安排下在项目工地开始解钩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起吊地面钢筋到随车吊时进行解钩。9时8分,现场吊装第三捆钢筋。黄某连操作塔吊将钢筋吊至随车吊车厢面板上方1.3米处。此时柴某某未等钢筋停止摆动,爬上随车吊车厢,站立在钢筋捆前端与车厢前挡板之间位置,并用手扶住钢筋捆。钢筋捆继续向前摆动,撞击柴某某胸口,将柴某某挤压在车厢前挡板上。

9时8分,钢筋捆向后摆动,柴某某从车辆面板摔下,倒在地面。黄某红上前扶住柴某某并询问情况,柴某某未回应。9时9分,黄某红通过电话向陈某雄报告事故。陈某雄立即拨打120并将事故信息报告广东富邦公司项目经理钦某某,钦某某随即安排公司车辆将柴某某送往医院。9时26分,柴某某被送达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14时10分,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柴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起吊钢筋捆未放置到位的情况下,爬上随车吊车厢面板试图将钢筋捆扶至稳定,期间遭钢筋捆因惯性摆动撞击柴某某胸口,将柴某某挤压在车厢前挡板上,导致柴某某心脏破裂死亡。

调查组认为,广东富邦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广东富邦公司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广东建工公司,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廖某某,广东建工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廖某某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郑某某,广东富邦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项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郑某某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钦某某,广东富邦公司HJZH-1标现场负责人,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对钦某某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调查组还特别指出,HJZH-1标项目短期内连续发生“12•23”“1•30”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该建设项目在现场管理、人员教育、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严重短板。对此,相关单位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文|中国基建报 沈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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