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393648E)披露《关于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2023年一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涉及调减营业收入13,980,319.53元、调减利润总额16,069,553.83元。你公司2023年一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18日
(来源: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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