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2024年06月28日 22:40 中国基建报

6月28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近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

本报注意到,由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包)应急罚﹝2024﹞执1043号,违法行为类型为“安全生产”,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06-19。

本报通过天眼查了解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企业注册时间为1999-06-29,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0007014649754,法定代表人为张昭。(文|中国基建报 秦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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