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筑垃圾交由未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歌山建设集团被罚30万

将建筑垃圾交由未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歌山建设集团被罚30万
2024年06月28日 23:16 中国基建报

6月28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近日,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罚款30万元。

本报注意到,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明谷街歌山建设工地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西留下罚决字﹝2024﹞第000095号,处罚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06-19。

(图源:信用中国)

此外,本报发现,在2024年6月14日,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因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被罚款2万元。

据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墅区华丰经合社华丰单元XC1003-B1/B2/S2-05号地块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本报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拱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69号,处罚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06-14。

(图源:信用中国)

本报通过天眼查了解到,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11-04,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37045832167,法定代表人为徐仙元。(文|中国基建报 秦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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