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波及,国海证券投行遭罚没1858万,年内中介机构遭罚143次,监管再强调“看门人”职责

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波及,国海证券投行遭罚没1858万,年内中介机构遭罚143次,监管再强调“看门人”职责
2021年12月02日 22:16 财联社APP

财联社(深圳,记者 吴昊)讯,国海证券因在开展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承销业务工作期间涉嫌未勤勉尽责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12月2日晚间,国海证券发布公告显示,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表示,拟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延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对孙彦飞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国海证券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仅国海证券,因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而牵连遭罚的还有粤开证券。11月25日,粤开证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显示,拟对公司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三名责任人处以罚款。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不断夯实各类中介机构职责,坚持“零容忍”方针,强化监管执法和立体追责。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共有76家中介机构共被追责多达143次。

因未勤勉尽责,国海证券遭罚

12月2日晚间,国海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此前公司因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证监会认为,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其二,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其三,未实地查看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其四,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证监会表示,根据国海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第一,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第二,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延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拟决定对孙彦飞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国海证券方面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起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

国海证券此次遭处罚,与此前胜通集团因2013-2017年年度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事有关。

据证监会在告知书中披露,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

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

事实上,不仅国海证券,因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而牵连遭罚的中介机构还有粤开证券。

11月25日,粤开证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粤开证券涉嫌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证监会拟决定对粤开证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三名责任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目前,作为对债券发行人胜通集团的行政处罚此前已经落地。今年7月30日,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胜通集团及时任5名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罚金合计210万元。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因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中起到核心作用,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夯实中介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与立体追责

今年以来,随着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交易所注册制改革齐头并进,监管部门不断夯实各类中介机构职责,坚持“零容忍”方针,强化监管执法和立体追责。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共有76家中介机构(含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被追责143次,其中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投资银行业务被追责72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被追责71次。处罚措施中,行政处罚99次,行政监管措施29次,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15次。

一位券商内控条线人士分析称,证券公司被追责的问题,主要涉及几个方面:一是未充分审慎履行核查义务;二是出具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不完整;三是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四是未持续跟踪并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有关的重大事项等方面。

对会计师事务所追责的问题则主要涉及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收益预测依据不充分等方面。

业内人士分析称,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一体两面,注册制推行范围的逐步扩展必然要求中介机构充分发挥“看门人”职责。证监会也反复强调,在注册制的背景下,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必须深刻认识“看门人”的职责定位。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今年5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发言时表示,“当发行上市涉及发行人、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多个主体,合理划分彼此责任,也是归位尽责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将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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