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4日(编辑 杨斌)规模达数千亿元的券商收益凭证,凭借相对的安全性和较高收益,仍然获得了上市公司的青睐。
财联社查询Wind数据发现,11月上市公司依然购买券商理财产品50多亿元,其中有不少是收益凭证,部分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可达6%。
同时,部分上市公司在11月购买了相关券商的收益凭证,明确标示了“保本”字眼。业内人士对此表示,10月末《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收益凭证仅由专业投资者认购,并对其发行、风控作出规范。券商收益凭证作为债务融资工具,此前在产品说明上多有“保本”字眼。
业内认为,《管理办法》对收益凭证的销售影响不大,此前部分机构将其作为“保本保收益理财”宣传推介不妥。财联社获悉,部分券商新发收益凭证已去掉了“保本”字眼。
上市公司大量认购收益凭证,多带‘保本’字眼,预期最高收益率可达6%
按照本金是否承担特定标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收益凭证可以分为本金保障性和非本金保障型两类,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又可分为“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固定收益的收益凭证,其特点是本金保障+固定收益。根据国金证券投教基地的介绍,其产品说明上已经明确约定好了期限和未来到期兑付的年化收益。与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相比,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是在给予一定的收益率下限的情况下,让最终收益率挂钩某一特定标的。和浮动收益型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利率、汇率、指数、基金及基础商品。
有券商营销人士指出,由于产品说明上有“保本”的字眼,券商收益凭证在形式上类似“保本”产品,受到投资者的认可。
以上市公司为例。据Wind数据统计,2024年11月共计261家上市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合计认购金额415.8亿元。其中,44家上市公司认购证券公司理财金额合计50.31亿元,占比12%;10月金额为35.54亿元,占比约7%。上市公司认购的证券公司理财产品明细中,不少为收益凭证。
如帅丰电器(605336.SH)在11月19日以2.3亿元认购了国信证券保本收益凭证.金鲨35天9187期,期限3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1.20%-2.40%。
世运电路(603920.SH)在11月22日用2亿元认购了广发证券的保本浮动收益凭证,期限91天,预期年化收益率1.8%-6%。
收益凭证非保收益理财,限定专业投资者
事实上,收益凭证这类“券商理财”并不是像银行理财一样的资管类产品。业内人士认为,将其作为“保本保收益理财”也不妥。
根据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暂行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满足业务发展带来的融资需求。为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证监会起草了《暂行规定》,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自2014年推出试点以来,券商收益凭证业务稳步发展,没有出现过违约事件。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24年8月底,全市场存量收益凭证3811亿元,数量1.76万只。存量收益凭证中,机构投资者数量8064户,持仓规模占比82.51%,主要为商业银行、私募产品等。
不过,券商收益凭证的管理制度一直是空白,有券商因收益凭证业务违规受罚。如今年4月19日,江苏证监局公布对某头部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称,该证券对部分客户适当性管理及督促义务履行不到位:向没有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需求的企业发行挂钩个股价格的非保本浮动型收益凭证;向通过多层嵌套才达到规定投资门槛的私募基金发行非保本浮动型收益凭证。
2023年1月,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10月25日,《管理办法》正式稿出炉,从发行规范、销售规范、合规风控、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结合市场水平、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益水平,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的比较基准为同一证券公司同年或上一年度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近似期限债务融资工具利率,偏离比较基准超过40%的,应当向内控部门报告并作出合理说明。
浮动收益凭证挂钩标的不得为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衍生品等,证券公司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导致的浮动收益部分亏损金额应不超过固定收益金额。
上述券商营销人士表示:“收益凭证本来就不保收益,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基本已认识到这一点。另外,部分券商新发的收益凭证产品说明已去掉‘保本’的字眼。”
就销售规范,《管理办法》要求:收益凭证实行实名认购、全本金认购,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参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对于个人投资者,即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存量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收益凭证,被要求在《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整改,可自然到期了结。两年过渡期内因流动性等原因确有需求新增不符合适当性要求收益凭证的,新增收益凭证期限不得超过整改期限,同时公司应制定流动性预案,并报协会备案。
国泰君安非银金融研究团队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收益凭证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提升投资者对该项结构化产品的认知并加强信任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推动收益凭证业务高质量发展。
上述券商营销人士预计《管理办法》对收益凭证的销售影响不大,“过去收益凭证的投资门槛较低,没有明文限定专业投资者。但当前参与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大多具备资产规模和投资经验,符合适当性要求。”
(财联社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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