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以案说险:投保前未如实告知

平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以案说险:投保前未如实告知
2024年09月13日 11:40 综讯

案例介绍

F先生于2024年01月16日为自己投保我司“超能保成人住院医疗险”保险,保单生效日期01/17/2024-01/17/2025。2024年08月02日F先生通过好福利自助理赔申请,提交就诊病历资料显示F先生2024.05.19-2024.06.08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七医院住院诊断”1、右输尿管结石;2、右肾肾积水;3、泌尿系感染;4、双肾结石;”等,经过调查查到F先生2018.11.27-2018.12.05住院诊断“1、左上肺占位;2、泌尿系感染;3、结肠息肉;4、糜烂性胃炎;”等多种疾病。经审核协议对“肠息肉”有健康告知要求,故中心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付解约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例中F某于2024年01月16日投保我司“超能保成人住院医疗险”,经调查核实当地医院被保险人在院记录及既往史等,此情况隐瞒身体健康状态属责任免除,故做出拒付的理赔结论。

风险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签订的黄金原则,此原则对合同双方的义务进行约定,对投保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公司规定了“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双方均需遵守。

如果对于被保险人投保前病史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投保时请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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