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公布!兰山区公告!

补偿标准公布!兰山区公告!
2024年04月29日 09:54 鲁南商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2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西北部,东至闫家屯村水浇地、西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西北部,东至闫家屯村水浇地、沟渠、西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西北部,东至闫家屯村水浇地、果园、西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北至闫家屯村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4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西北部,东至闫家屯村水浇地、西至闫家屯村乔木林地、南至闫家屯村公路用地、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果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城后村,兰山街道西南部,东至大城后村其他林地、西至大城后村水浇地、南至大城后村其他林地、北至大城后村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城后村。

地块6范围: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马厂湖镇东北部,东至庙岭村林地、西至庙岭村沟渠、南至庙岭村工业用地、北至庙岭村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7范围:兰山区汪沟镇柳汪村,半程镇小柳汪村,汪沟镇东部,半程镇西部,东至小柳汪村水浇地、西至柳汪村工业用地、南至小柳汪村、柳汪村工业用地、北至小柳汪村水浇地、公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汪沟镇柳汪村,半程镇小柳汪村。

地块8范围:兰山区半程镇小柳汪村,半程镇西部,东至小柳汪村水浇地、西至小柳汪村水浇地、南至小柳汪村水浇地、北至小柳汪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小柳汪村。

地块9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角沂村,兰山街道西南部,东至角沂村其他林地、西至角沂村其他林地、南至角沂村其他林地、北至角沂村沟渠。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角沂村。

地块10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郭庄村,兰山街道西北部,聚才三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郭庄村。

地块11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刘家朱许村、董家朱许村,兰山街道中部,聚才三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刘家朱许村、董家朱许村。

地块12范围: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七里沟村,银雀山街道北部,东至七里沟村城镇住宅用地、西至七里沟村农村宅基地、南至七里沟村农村宅基地、北至七里沟村城镇住宅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七里沟村。

地块13范围: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七里沟村,银雀山街道北部,东至七里沟村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七里沟村城镇住宅用地、南至七里沟村城镇住宅用地、北至七里沟村城镇住宅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七里沟村。

地块14范围:兰山区半程镇小柳汪村、西石沟村,半程镇西部,东至西石沟村农村宅基地、西至小柳汪村水浇地、南至小柳汪村果园、北至小柳汪村、西石沟村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小柳汪村、西石沟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3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5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6-8、14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9拟用于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0-11拟用于城镇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2-13拟用于居住用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枣园镇人民政府、汪沟镇人民政府、半程镇人民政府、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兰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兰山街道办事处、银雀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4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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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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