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保险部分产品存保险费率调整条件未明确等七项问题 新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备案被禁三个月

众安保险部分产品存保险费率调整条件未明确等七项问题 新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备案被禁三个月
2019年07月23日 18:01 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7月23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据了解,银保监会此次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经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二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三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四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五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六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七是保险责任不清晰、不明确。

银保监会表示,众安保险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由此,银保监会依法向众安保险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众安保险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此,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众安保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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