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26日讯(记者 段思琦)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麦甘桔颗粒”,被罚款44.78万余元。
信息公开表显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定性为劣药。
图片来源:四川省药监局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270.1箱(324120袋),没收销售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的违法所得47799.50元,处违法生产、销售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货值金额的三倍罚款447801.2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95600.77元。
天眼查显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黎彪,注册、实缴资本10000万元。自然人黎勇持有公司股份99%,成都市福长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
图片来源: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搜索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现,名为“玄麦甘桔颗粒”仍在列。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1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