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鼓励春节、国庆、中高考等时间段机动车免费停车

合肥鼓励春节、国庆、中高考等时间段机动车免费停车
2024年08月14日 16:44 安徽财经网

安徽财经网讯:日前,《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9月12日前,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查看草案及其说明,并提意见、建议。

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据悉,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和住宅、商业、办公、医院、学校等配建停车泊位应当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预留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而在城市更新中, 老旧小区、中小学校、医院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公共停车场建设、改造,明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

支持利用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停车场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支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鼓励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在征求意见稿中,合肥市鼓励社会多元化主体参与本市停车场投资与建设,鼓励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自有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此外,利用零星地块、边角地块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绿色生态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应当无条件拆除。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会商后确定。

鼓励春节、国庆、中高考等时间段免费停车

根据征求意见稿,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不同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鼓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在春节、国庆、中高考等时间段为市民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同时,交通客运场站、医院、学校等周边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其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区域,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禁止机动车在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

记者获悉,如果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影响治安、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不得设地锁等侵占停车泊位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方式侵占,依法取得专属使用权的除外。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停放废弃机动车辆。

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道路范围外公共场所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对拒不配合清理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拖移、代履行等强制措施。

合肥推行错时共享停车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合肥将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完善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推行错时共享停车。

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满足安全管理的条件下,应当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可以依法委托专业的停车场运营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经费支出及收益政策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制定;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除因安全防护另有要求外,体育文化场馆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通过自愿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的方式,共享停车资源。而在住宅小区,拟向社会开放其停车设施并实施对社会经营的,应当由该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私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最高罚一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相关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审定私自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或者撤除路内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方式侵占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路内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停车场经营者,未如实报送备案材料的,情节较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备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此外,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或者补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备案停车场,未按照相关程序擅自停止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

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之前,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联系人:王杨,联系电话:65622103。(记者  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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