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旅游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通知》给你答案

涉疫旅游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通知》给你答案
2020年02月28日 22:19 江苏经济报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涉疫旅游纠纷如何处理?2月28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强调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纠纷,公平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的工作大局 。

据了解,为避免疫情大面积扩散, 2020年1月24日,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曾发文要求 , 从当日起 , 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南京市旅游行业遭受重大冲击,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投诉和纠纷大量出现。

通知倡议各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介绍旅游行业现状,结合自身情况,针对不同旅游产品的退费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费政策,同时制定多种合同变更方案供旅游者选择。倡导各旅游者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体谅旅游经营者的实际困难,积极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妥善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尽量降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双方损失。

通知还提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2020年1月24日之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对2020年1月24日之前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履行障碍与疫情的因果关系。

此外,通知还明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签证、预订国际(国内)酒店、门票、国际(国内)机票等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所扣除的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提出异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对于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由此增加的食宿费、返程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各自承担。

● 记者:曾伟

● 编辑:王小琴

● 统筹:陈蕊

●值班编委:杜颖梅

●制版: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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