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结婚未果 引发彩礼返还纠纷

恋人结婚未果 引发彩礼返还纠纷
2020年07月15日 05:32 江苏经济报

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女方拒不退还彩礼,因此成讼。

王某与苏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已7、8个月。今年5月,王某、苏女在双方父母、媒人的见证下,依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定亲仪式,王某向苏女支付彩礼80800元、改口费2000元、认门费2000元。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苏女无意中发现王某曾瞒着她在外借下多份高利贷,数额巨大,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并彻底分手,苏女拒绝返还彩礼。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苏女退还彩礼8480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从苏女处了解到,其与王某在恋爱期间曾怀孕,但王某及家人对此事并不重视,导致双方关系出现裂痕,后苏女发现王某瞒着她在外欠下巨额债务,故决心与王某彻底分手。经法官与王某核实,王某认可苏女怀孕及在外欠款的事实,并表示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和苏女的恋人关系。法官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单独与王某、苏女进行调解谈话,向他们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苏女同意一次性退还彩礼50000元并当场兑现完毕,王某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

《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的传统习俗。六礼中的“纳征”是指送聘礼,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经此仪礼婚约完全成立。因此,自古以来,人们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的习俗也随之流传。对于彩礼款返还的数额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周正恬 杨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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