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面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江苏全面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2024年04月24日 07:03 江苏经济报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为有效改善江苏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出台《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记者获悉,该《办法》填补了我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建立了符合江苏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通过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向激励,推动“人海和谐”可持续发展。

作为沿海省份,江苏长期重视海洋生态建设和保护,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改善了江苏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十四五”以来江苏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重点工程项目410项,累计投入资金137亿元。目前,江苏在全国率先建立入海污染物量化削减机制;率先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居于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建立美丽海湾建设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制度体系,盐城东台市条子泥、大丰区川东港先后入选全国美丽海湾优秀案例;2023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92.7%,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

记者获悉,与其他沿海省份的海洋环境保护办法不同,江苏的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更加突出成效,且拓展了补偿范围。《办法》在我省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考察因素。同时,根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按照不同要素特点分类施策,除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外,提出了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同时为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均设置了同比变化补偿。

同时,江苏推行省市双向的补偿办法。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方式,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江苏还统筹兼顾,构建系统性核算体系。综合考虑考核指标,平衡省与市之间、沿海三市之间的补偿力度,最终确定补偿标准,研究形成系统、全面的核算方法,从而全面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江苏经济报记者 张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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