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因杭州银行南京分行新办公大楼装修需要,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与广东某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签订总额405.6万元的采购合同。后因交付延期及尾款支付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杭州银行支付剩余货款及增补家具款合计63.48万元。
多版本违约金条款并存,
采购履约埋下纠纷隐患
2023年,杭州银行南京分行就新办公大楼家具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家具公司中标后,双方于同年8月签订办公家具采购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405.6万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即2023年9月16日前)。
招标文件显示,通用条款约定迟延交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八计算,但专用条款变更为“工期每拖延1天,处以该批次价款的5‰的违约金”,而最终签订的合同书则明确为“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值的千分之五”。
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23年9月16日。根据家具公司提交的到货清单,2023年9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货物分6批完成签收,累计金额达405.6万元。但清单显示,最后一批价值12.85万元的货物于9月20日才到货。
其间,项目监理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9月28日及10月10日三次向家具公司出具监理通知单,指出“原应于9月14日全部到货的家具至9月18日仍有成品铁柜及部分木质家具未到货”,且至10月10日仍未完成全部安装工作,进度严重滞后。
逾期天数各执一词,
协商未成诉至法院
2023年8月,家具公司收到首笔预付款40.56万元,2024年3月收到第二笔部分款项282.872万元,合计收款323.432万元。家具公司称,在合同外还供应了价值6.1344万元的增补家具,杭州银行方面确认收到该批货物,但辩称系“自愿赠送”。
关于逾期天数,家具公司认为,杭州银行相关会议纪要中“超出工期批次10天”的表述,应认定实际完成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而杭州银行则依据监理通知单,主张逾期长达39天,要求按合同总值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直接从第二期货款中扣除70万元。
2025年3月,家具公司曾向杭州银行出具承诺函,表示同意补偿因延迟交付导致的房租及违约金5.832万元,放弃增补家具款6.1344万元,并接受逾期10天扣款6427.2元。但该方案最终未获杭州银行认可,银行也未据此付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逾期39天,
但调低违约金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家具公司作为供货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逾期10天”的说法,而监理通知单等证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10日仍未完成安装,故采信杭州银行主张的39天逾期天数。
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指出,虽然合同约定为日千分之五,但该标准过高。结合供应商主张的日万分之八标准,法院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八。经计算,逾期违约金为126547.2元。对于杭州银行主张的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并扣除70万元的意见,法院认为,并非所有家具均延迟交付,且杭州银行未提交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超出上述金额,故不予采纳。
扣除违约金后,杭州银行应付第二期货款为3402172.8元,扣除已付的2828720元,尚欠573452.8元。加上增补家具款61344元,法院最终判决,杭州银行支付剩余货款及增补款合计634796.8元。
同时,法院认为,双方就应扣违约金金额存在争议,杭州银行并非恶意违约,故对家具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予支持。据悉,此判决已于不久前生效。
杭州银行南京分行回应:
不上诉,按判决结果执行
有法律业内人士表示,大型办公采购项目,涉及送货、安装、验收多个环节,杭州银行南京分行此次采购验收环节没有签署明确日期,给事实认定带来了争议。此外,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关项目中,招标文件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与正式合同里,逾期违约金计算基数发生变更,从批次价款变为全部合同总价款,这也是后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而双方当时签署正式合同时为何会出现该条款改动,银行内部合同评审环节是否识别出这一处风险点,不得而知。
10月21日,针对案件判决后,杭州银行南京分行是否已经支付剩余货款,对于案件后续,是否还有其他法律动作,记者采访了杭州银行南京分行行长杨继魁。他表示,杭州银行南京分行新大楼的家具采购不存在超标违规的情况,未支付家具公司剩余货款,是因为家具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最终没有协商好。杨继魁称,案件相关事宜由银行代理律师负责处理,他对案件部分细节并未完全掌握,但确认银行方面没有提起上诉,会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执行付款。
“本来也应该付的,确实也是它(家具公司)的钱。”杨继魁说,因其是新任行长,作为职业经理人,银行走完司法程序,是为了厘清责任,“法院判决多少,我们也不上诉了,判多少就给多少。”
法律界人士提醒采购主体,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环节,应当做好条款比对审核,重视履约过程中的书面证据留存,以此减少商事纠纷隐患。杭州银行南京分行此次案件的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江苏经济报记者 刘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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