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公布6起典型案例

咸宁公布6起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6日 17:40 香城都市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咸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各方责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三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泉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5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温泉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109元,罚款55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监督抽检,经检验,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泉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5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温泉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咸宁市交警部门移交线索,随即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从天津购进1台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2024年7月20日,当事人将1台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温泉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高新温泉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9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咸宁市交警部门移交线索,随即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以900元的价格收购了1台经过改装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并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经检验,电动自行车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泉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31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温泉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监督抽检。经查,2024年4月8日当事人从无锡小刀销售有限公司以每台800元的价格采购“小刀”牌电动自行车2台进行销售,其中1台以1400元的价格售出。经检验,该批电动车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宁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咸宁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伪造车辆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1269.91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咸安交警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台雅迪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遗失,为了便于该电动自行车上牌,当事人伪造了该车质量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咸安区某商贸行销售伪造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温泉某商贸行销售伪造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伪造车辆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1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咸安交警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台绿源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遗失,为了便于该电动自行车上牌,当事人伪造了该车质量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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