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光伏名义组织传销 广西一男子被判3年

借光伏名义组织传销 广西一男子被判3年
2019年09月17日 17:36 光伏能源圈

光伏能源圈

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几个犯罪嫌疑人在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获取会员资格,并以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叶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下线人员54人且层级在七级以上。

2019年9月12日,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叶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叶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04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标,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宁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新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标及其辩护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标的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车某、杨某3(均已判刑)伙同罗某4(在逃)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后经三人商量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在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由车某负责光伏发电的实体,杨某3负责与云联惠对接和资源共享,罗某4负责管理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创建和运转。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获取会员资格,并以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该资金投资平台成立后,罗某4找来其弟弟罗某1(已判刑)负责宣传、推广资金投资平台,罗某1发展了庞某1(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庞某1发展了陈某3(已判刑)等人为下线,陈某3发展了姚某(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姚某发展了钱某(已判刑)等人为下线,钱某发展了李某1(另案处理)为下线,李某1发展了被告人叶标等人为下线,叶标发展了张某2(已判刑)为下线,被告人叶标加入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推介、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叶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张某2、刁某1、吴某1(已判刑)和陶某1(已判刑)等下线人员54人且层级在七级以上。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标以投资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其辩护人陈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叶标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叶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8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叶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车某、杨某3(均已判刑)伙同罗某4(在逃)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后经三人商量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在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由车某负责光伏发电的实体,杨某3负责与云联惠对接和资源共享,罗某4负责管理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创建和运转。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获取会员资格,并以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该资金投资平台成立后,罗某4找来其弟弟罗某1(已判刑)负责宣传、推广资金投资平台,罗某1发展了庞某1(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庞某1发展了陈某3(已判刑)等人为下线,陈某3发展了姚某(已判刑)等人为下线,姚某发展了钱某(已判刑)等人为下线,钱某发展了李某1(在逃)为下线,李某1发展了被告人叶标等人为下线。被告人叶标加入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后通过推介、宣传等方式下线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叶标直接发展下线人员为张某2、黄某10、刁某1、吴某1,吴某1直接发展了下线黄某4、林某2、欧某、陶某1等4人,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为(除了陶某1发展的外):谢朝圣、陈某4、严某1、陈某5、苏某1、朱某、林某3、赖某、彭某、陈某6、杨某2等11人以上;陶某1直接发展下线人员为:罗某2、郭某2、陆某2、周某1、付某、林某1、杨某2、陶某2、黄某6、曾某1、易某2、黄某7、何某1、钟某1等14人,其中黄某7发展了黄某9、易某1、韦某1、陆某3、黄某1、黄某2、蒙某、杨某1、丘某;郭某2发展陈某1、唐某1、谭某1;陈某1发展郭某1、陈某2、黄某5、罗某3、张某1;黄某9发展黄某8、雷某;陆某2发展了陆某1;罗某2发展黄某3;钟某1发展伍某1,伍某1发展陈某7等22人。被告人叶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5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叶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便将叶标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23日将被告人叶标列为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0月19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大嘉汇汽车配件市场45栋112-116号博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涉嫌传销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叶标传唤到案调查。被告人叶标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标主动缴纳罚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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