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带娃外出时低头玩手机
孩子不幸从自动扶梯坠落
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孩子从商场扶梯高坠
2021年4月,陈女士带着三岁的孩子亮亮来到金山区的一个商场购物。陈女士站立于3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低头看手机,这时意外发生了。
亮亮出于好奇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并从扶手带的外侧双手抓住扶手带,他的身体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随后从三楼梯井处坠落至一楼,亮亮当场昏迷。
经鉴定,亮亮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现遗留四肢瘫(肌力三级以下),二便功能障碍等,评定为一级伤残。
随后母亲陈女士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涉事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她认为,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辩称,事故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带的危险行为及亮亮母亲陈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自动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商场也已在扶梯及相邻区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发生后也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商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商场赔154万余元
经现场勘察,涉案自动扶梯与墙壁之间竖立有金属栏杆,距离栏杆约7cm处即为三楼至一楼的梯井,存在人员坠落危险。涉事商场并未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将存在坠落危险的梯井予以有效隔离,故其安全防护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应认定涉事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亮亮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若因监护人看护不力导致孩童受伤,监护人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相应责任。事发时,陈女士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减轻涉事商场的赔偿责任。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虽可预知自动扶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对涉案扶梯处护栏设施存在的坠落危险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难以预知,而涉事商场作为大型营业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合理预见自动扶梯出入口的护栏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存在人员坠落的危险。故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亮亮母亲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
综上,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涉事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涉事商场赔偿原告亮亮154万余元。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 | 霍然
综合 | 上海新闻广播 澎湃新闻 平安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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