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冬吃萝卜夏吃姜
而在天津
更有“萝卜就热茶,气得大夫满地爬”
的有趣说法
作为天津的特产
沙窝萝卜
以其清脆的口感、甘甜的味道
以及丰富的维生素、膳食纤维、
微量元素和矿物质
深受大家的喜爱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发布《“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沙窝萝卜”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
《办法》明确:
申请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沙窝萝卜”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天津市西青区的辛口镇;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近2年的平均销售量10万斤以上或者近两年平均种植面积10亩以上;
(四)使用“沙窝萝卜”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为:其肉质根成圆柱状,长20-30厘米,直径6-9厘米,单重0.5-1公斤。表皮绿色光滑,皮薄,肉色翠绿,味甜辣可口,多汁无渣。每100克新鲜产品含水分91.5±0.5克,糖5.0±0.5克,粗纤维0.6±0.2克,维生素C15±5毫克,粗蛋白1.3±0.2克。每1000克新鲜产品含Ca250±50毫克,P500±50 毫克,Fe 15±5 毫克;
(五)提供由县级及以上具有CMA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感观、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检验检测报告,一年内不少于一次;
(六)产品质量稳定,品质优良,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无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提供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无自主品牌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申请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的,需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核准,进行实名制登记。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沙窝萝卜”的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加强西青区辛口镇“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和提高“沙窝萝卜”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充分发挥“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带动作用,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镇沙窝萝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沙窝萝卜”是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的优质农产品品牌,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沙窝萝卜”的特定品质。“沙窝萝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注册并持有,由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沙窝萝卜”商标实行申请授权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沙窝萝卜”商标,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授权,并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审核颁发授权书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第二章 公用品牌申请
第四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范围是在辛口镇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第五条 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种植规程符合沙窝萝卜团体标准(T/CAI 183-2022)。
第六条 申请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沙窝萝卜”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天津市西青区的辛口镇;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近2年的平均销售量10万斤以上或者近两年平均种植面积10亩以上;
(四)使用“沙窝萝卜”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为:其肉质根成圆柱状,长20-30厘米,直径6-9厘米,单重0.5-1公斤。表皮绿色光滑,皮薄,肉色翠绿,味甜辣可口,多汁无渣。每100克新鲜产品含水分91.5±0.5克,糖5.0±0.5克,粗纤维0.6±0.2克,维生素C15±5毫克,粗蛋白1.3±0.2克。每1000克新鲜产品含Ca250±50毫克,P500±50 毫克,Fe 15±5 毫克;
(五)提供由县级及以上具有CMA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感观、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检验检测报告,一年内不少于一次;
(六)产品质量稳定,品质优良,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无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提供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无自主品牌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申请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的,需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核准,进行实名制登记。
第七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人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
(四)1年内法定检测机构按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的30天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现场综合审查和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确认其商标使用资格,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书》;
3.申请人领取商标标识;
4.申请人缴纳管理费。
第十条 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在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使用申请。一年内,申请人最多可重复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9月下旬至次年3月上旬,年检需在每年9月15日至30日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商标授权。年检未通过者,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未整改到位的,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可取消其商标使用资格。
第十二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不再开展新增授权工作,《“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书》有效期为三年。使用人须在授权书有效期届满90天内向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申请继续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对逾期未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权。
第十三条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不得擅自在未授权产品上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不得宣称未授权产品为公用品牌产品。未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严禁使用公用品牌。
第三章 公用品牌包装标识
第十四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包装物醒目位置规范印制“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及企业自主产品商标。
第十五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防伪码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
第十六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可自主设计包装物。设计稿报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许可后,方可印制和使用。
第十七条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包装物时,需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核定的数量领取“沙窝萝卜”防伪标识。
第十九条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对“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的使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擅自印制和滥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及其他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章 公用品牌使用
第二十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使用“沙窝萝卜”商标的产品质量。商标使用人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有权终止其商标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沙窝萝卜”商标侵权案件,维护“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会与“沙窝萝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管理;
(二)监督指导“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者的销售价格,抵制恶意压价、哄抬价格或散布虚假价格信息;
(三)维护“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专用权;
(四)宣传和保护“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形象;
(五)受理“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综合审查、核发品牌授权书等;
(六)对商标使用人的包装物、产品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管,并进行相关抽查;
(七)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及其他案件。
第二十四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沙窝萝卜”品牌;
(二)使用“沙窝萝卜”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优先参加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产品对接、评选推介、评奖评优、各类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优先享受政府有关品牌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以及产品科技成果转化资源;
(五)有权对公用品牌提出发展、规划、管理、运作、宣传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依照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下发的制度规范、指导原则等相关制度管理办法进行“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
(二)自觉维护“沙窝萝卜”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三)按照规范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字样,不得简化、变造、污损、残缺使用;
(四)指定专人负责“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管理和使用,禁止他人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禁止私自对“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使用进行二次授权;
(五)严格管理“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不得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
(六)建立“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印制、使用台账制度。准确登记包装物的规格、数量、型号、使用日期等信息;
(七)接受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服从市场监管部门的商标执法监管。
第五章 公用品牌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奖励。
第二十七条 商标使用人在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行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授权并予以通报。
(一)将非辛口镇的产品装入“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二)将与包装描述不符的产品装入“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三)将非法产品装入“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四)拒不参加年审检验或者不配合商标授权单位统一管理的;
(五)违规进行转授权的;
(六)其他对沙窝萝卜品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因包装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依法查处,或者媒体曝光引起消费者索赔的,取消其商标使用权,收回其《“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书》,将不良信息报告相关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报请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在产品及包装物上印制、使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或近似的字样标志。对擅自印制、销售“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和包装物,或者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沙窝萝卜”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相似字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沙窝萝卜”品牌运营、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建立长效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沙窝萝卜品牌运营、监管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公用品牌移转机制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授权的沙窝萝卜商标使用单位,在一个授权周期内(通常为三年),且通过年检,因自身原因,经过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沙窝萝卜商标使用权,转出单位不再享有沙窝萝卜商标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沙窝萝卜商标使用权资格转移,是商标使用权资格从一个单位转到另一个单位,不能一转多、多转一,不会造成辛口镇商标使用权单位总量变化。
第三十四条 沙窝萝卜商标使用权资格转移后,原则上10年内不接受转出方新的授权资格申请,转入方获得商标使用权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次转移。
第三十五条 转入方商标使用年限接续转出方的商标使用年限,到期后,需重新申请授权。
第三十六条 沙窝萝卜公用品牌移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沙窝萝卜商标使用权资格转移的主体,包括转出方和转入方,均须是在辛口镇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合作社;
(二)转入方需满足沙窝萝卜商标使用新申请单位基础资格条件,即近2年年均销售10万斤以上或年均种植面积10亩以上;
(三)转入方需满足本管理规则的第六条。
第三十七条 沙窝萝卜商标转入方应向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交本管理规则第七条材料;
第三十八条 沙窝萝卜公用品牌移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转出方提出申请,填写《沙窝萝卜商标使用权资格转移申请表》;
(二)由转入方所在村级组织对转入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转出方、转入方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相关村核实有关情况;
(四)符合转移条件的,收回转出方授权证书,发放新的授权证书;
(五)不符合转移条件的,驳回转移申请,并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沙窝萝卜”公用品牌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公用品牌等工作,以保障“沙窝萝卜”公用品牌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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