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市医保中心关于电子化记录代取药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代取药登记工作,减轻医药机构和代取药人手工登记工作量,精准记录代取药信息,采取电子化方式记录代取药信息。
信息采集方式和登记内容
各定点医药机构发现存在代取药情形的,刷患者医保卡(或绑定的亲情账户医保码,下同)上传医保结算信息的同时,通过技术手段采集代取药人的医保卡(或医保码、身份证,下同)信息,采集的信息仅限于身份证号和姓名,不得通过医保卡采集代取药人的其他信息;定点医药机构还需采集代取药人的联系电话,录入信息系统。代取药人未携带医保卡的,由定点医药机构在信息系统内录入代取药人的身份证号、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标注为“手工录入”。
定点医药机构将采集的代取药人信息与患者结算信息相关联,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每次就诊(每次挂号和此次挂号相关的诊疗信息为同一次就诊)只需采集1次代取药人的信息。
与此同时,近日,本市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布代取药登记相关通知:
代取药人员需提供:
①患者医保卡或亲情账户医保码;
②代取药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医保卡、医保码或身份证)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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