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社局网站发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满足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最高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
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二)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和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首次申领补贴日期距离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不超过24个月(时间计算到月)。
(四)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单独或同时缴纳)。
二、补贴标准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时缴纳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计算,最长2年,两年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不予补贴。
三、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季、半年申领,或在当年年底前集中申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20日前向居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或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线上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3.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二)审核。区人社局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申请补贴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四、补贴终止
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本人提出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三)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死亡等其他应终止补贴的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市人社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级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各区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市、区人社局通过人社系统信息比对、电话询问、入户走访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级经办机构每年对全市申领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各区人社局对本区申领补贴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各区人社局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服务。各区人社局要规范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水平。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保障资金。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配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管理工作。
(五)强化监管。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按规定及时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前,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本通知实施后的补贴按新规定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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