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场出租汽车秩序管理,营造更加公平合理、高效有序的运营环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乘客安全放心出行,《机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暂行措施》于2024年12月26日起实施。
该措施对进入机场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设备、车容车貌、排队秩序、停放规则、禁入条件以及不文明行为处置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机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暂行措施
一、进入蓄车区排队的出租汽车应当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车载终端、卫星定位、通信服务、计程计价、智能顶灯等运营设施设备功能完好,车辆外观干净整洁,车内清洁无异味,后备箱留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空间供乘客摆放行李。
二、蓄车区第2至6道为黄顶灯车辆排队通道,第7至11道为白顶灯车辆排队通道,第1道为特情直提专用通道,车辆在道内一律靠右侧车位线内停放,不得越过道内中线。
三、闸机抬杆放行时,该道内无驾驶员操控且未锁闭车辆可在原车道重新排队,无驾驶员操控且已锁闭的车辆将被拖至轮转区取消排队资格并按照不遵守停靠秩序处理,无驾驶员操控且未锁闭车辆视为允许他人代为移动重新参与排队。
四、桥下发车区分黄顶灯车辆通道和白顶灯车辆通道,中间设置护栏隔离,车辆单排有序进入。无航班时段内车辆排序保持不变,原则上驾驶员不得离车,车辆滞留超过2小时将被拖至轮转区,取消排队资格。发车区内黄、白顶灯车辆任一车道出现空位时即调度同颜色顶灯车辆补位。
五、蓄车区排队通道和轮转区内车辆停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超时未驶出车辆将按照不遵守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秩序予以处理。
六、除蓄车区排队通道、桥下发车区等允许停车的区域外,出租汽车不得在护栏划定区域外、未开通道路、桥下非排队空间等非允许停车区域内停放。
七、对于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摆摊设点、袒胸露背等违背职业道德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八、在机场违规运营被纳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出租汽车3个月内禁止进入蓄车区排队,网约车、私家车、电动自行车等非出租汽车不得进入蓄车区(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执法车等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
九、对于不遵守停靠秩序、损坏管理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损坏设施依法照价赔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本措施自2024年12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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