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高连臣,驾车逃逸!警方公告!

最新 | 高连臣,驾车逃逸!警方公告!
2026年01月20日 16:16 看点资讯

1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南开交管支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被告知人:高连臣,男,身份证号:37292719******6411,户籍地址:山东省梁山县杨营镇高楼村338号。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3日7时55分许,高连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白色“新陵”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南开区红旗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园大厦前时,与郭某平驾驶的蓝色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某平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连臣驾车逃逸,于2023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拟作出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对高连臣处罚款壹仟捌佰元并处行政拘留拾伍日的处罚。

高连臣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南开交通管理支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案发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高连臣始终无法接通,且办案民警多次前往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并未见到高连臣本人,其家属也联系不到高连臣本人,也不知高连臣身在何处。

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开交通管理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南开交管支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高连臣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开交通管理支队查获,高连臣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案发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高连臣始终无法接通,且办案民警多次前往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并未见到高连臣本人,其家属也联系不到高连臣本人,也不知高连臣身在何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开交通管理支队体育中心大队(联系人: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开交通管理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滑警官、只警官,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52号,联系电话:(022-23744580、131100225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高连臣,男,身份证号:37292719******6411,户籍地址:山东省梁山县杨营镇高楼村338号。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3日7时55分许,高连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白色“新陵”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南开区红旗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园大厦前时,与郭某平驾驶的蓝色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某平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连臣驾车逃逸,于2023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查获经过、高连臣本人陈述、涉案人员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身份信息查询结果、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津天意[2024]临床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拟作出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对高连臣处罚款壹仟捌佰元并处行政拘留拾伍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罚。

来源 | 天津市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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