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天津拟发文!禁止这些活动!

最新 | 天津拟发文!禁止这些活动!
2026年02月07日 15:30 看点资讯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

  • 天津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海河文化带、海洋文化带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部分内容

【保护范围】

天津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海河文化带、海洋文化带等。

【保护对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大运河等世界文化遗产,天津劝业场大楼、梁启超旧居、独乐寺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蓟州市级历史文化名城,杨柳青等历史文化名镇,西井峪等历史文化名村,古文化街、五大道、解放北路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城区,历史地段;

(四)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

(五)传统村落,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红色资源,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古树名木;

(六)杨柳青木版年画、泥塑(天津泥人张)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老字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禁止性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新建或者改扩建干线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高压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的,规划资源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

审批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建设控制要求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鼓励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整治提升,恢复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违反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禁止性活动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活动的,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占用园林绿地的,占用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占用河湖水系的,由水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由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