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 事关劳务派遣!天津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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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8日 18:03 看点资讯

2月4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对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经营情况核验。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一、核验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各区人社局提交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1.《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2.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3.按相关规定报备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核验材料电子版或纸质版报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局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年度核验整改意见》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更改;符合要求的,出具《年度核验回执》。

(二)各区人社局应及时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存档,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填写《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和《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6号)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B、C和D等级评价,组织有意愿申报A等级的企业填写《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A级)申请表》。请于2026年4月4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各区人社局应于2026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有关官方网站公示。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

(三)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来源 | 天津市人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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