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 | 夫妻闹矛盾,丈夫竟“私藏”女儿!天津一法院判了

城事 | 夫妻闹矛盾,丈夫竟“私藏”女儿!天津一法院判了
2026年08月11日 15:59 看点资讯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

一方将孩子带走并隐瞒居住地址

致使另一方无法正常探望子女

亲子联系被迫中断

遭遇探望权受阻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近日,静海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侵害案,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司法强制力制止夫妻一方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婚生女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王某(男)与刘某(女)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小娜(化名)。后二人因感情矛盾产生纠纷,双方冲突中父亲王某带走小娜,并隐瞒孩子的住址,拒绝母亲刘某的正常探望。孩子长期缺少母亲的陪伴,亲子关系被迫割裂。

无奈之下,刘某向静海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王某立即停止藏匿婚生女小娜的侵权行为,保障自己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释法明理,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双亲陪伴、完整亲情滋养的重要基础。

法官向王某释明,夫妻之间的情感纠纷不应转嫁到孩子身上,通过藏匿孩子来阻止孩子与母亲相见,人为地割裂孩子与母亲的亲情联系,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告知王某,人为割裂亲子关系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果拒不配合探望或藏匿子女,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静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被申请人王某立即停止

藏匿婚生女小娜、隐瞒孩子居住地址

阻碍刘某对小娜行使探望、监护权利的行为

并责令其配合刘某以合理方式

探望婚生女小娜

法官有话说:

未成年子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或藏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独立的人格利益,伤害了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甚至离婚时,应当始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来源 | 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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