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目多份合同,如何分辨哪一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内心真意?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阴阳合同”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湖南某置业公司将湖南嘉禾某小区的33、34栋项目及某菜市场项目等项目发包给湖南某商贸公司,并自2019年7月始,双方签订了《某菜市场装修工程合同》、《某大堂装饰装修合同》等相关合同。后双方因菜市场装修项目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湖南某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湖南某置业公司履行合同编号为“2020-ZX02”的《某菜市场项目装修合同》,湖南某置业公司就该争议项目向法院提交了《某农贸市场装修合同》。
嘉禾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湖南某商贸公司提交的合同编号为“2020-ZX02”的《某菜市场项目装修合同》存在多处疑点,其一,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2月16日,与其提交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的合同编号为“2020-ZX01”《某大堂装饰装修合同》相差近10个月,但签订时间在前的合同编号却靠后;其二,该合同第二条中无第五款,却在第六条中对第二条第五款作出约定,存在明显漏洞;其三,“2020-ZX02”号合同存在明显修改痕迹且无《合同审批表》、结算申请、付款记录及监理公司的备案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故结合湖南某商贸公司与湖南某置业公司分别提交的证据来看,湖南某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更强,故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湖南某置业公司提交的《某农贸市场装修合同》。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就同一项目出现多份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在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意的基础上判断合同内容,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日常情理及实际履行行为来确定合同内容的真伪。
在商事活动中出现“阴阳合同”,往往是当事人为逃避国家税收或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为,而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人民法院认定“阴合同”合同效力并不代表该种行为不受监管和处罚,参照《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企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事活动时要避免采用“阴阳合同”的形式,否则会产生严重法律后果。企业在签订合同及诉讼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合同中据实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才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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