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院长张猛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湖南法院首例依据新司法解释判决的拒执案。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某工程机械公司货款1040万及违约金。因张某未按判决履行,某工程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后张某仅履行了部分义务,某工程机械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判决。法院遂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但张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调查发现,2020年3月张某为规避执行,委托其父张某元与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通过其儿子张某杨的银行账户领取拆迁款65万元,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因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某主动投案。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张猛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张某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作者: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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