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执行法官,新化法院开出罚单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偿还义务、辱骂法院干警的被执行人刘某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新化法院在执行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以其个人账户被冻结为由,辱骂执行干警,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气焰十分嚣张,鉴于其行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办案秩序,影响恶劣,执行局干警前往其家中对其采取拘传措施。
执行现场,刘某的母亲非但没有劝导刘某积极履行义务,反而对执行干警进行言语挑衅,办案法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释法明理,敦促刘某履行义务,同时讲明扰乱法院正常办案秩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官耐心地讲解下,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执行干警真诚道歉并写下了检讨书。考虑到刘某认错态度诚恳,新化县人民法院遂酌情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温馨提示
执行工作是兑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法律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每个公民都应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法官提醒大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善意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切莫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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