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
12月15日,澎湃新闻报道,张某和妻子离婚后,与女儿鲜少联系,去世前一直是由其妹妹照顾。张某过世后遗产房屋过户给女儿。无锡滨湖法院判决张某女儿向姑姑适当分予遗产。这一纸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存在严格的顺位,不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一般情况下,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方能继承。
本案中,老张过世后,其女儿小张即成为老张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老张夫妻离婚后,小张随母亲生活,从此与其父亲老张鲜少联系,老张中风后卧床不起,小张也未前去照顾父亲,替老张端茶送水,看病拿药,老张的妹妹不忍心,将其带在自家照料,不离不弃,直至去世,还给办了身后事。由此可见,作为老张的女儿,小张并未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未对患病父亲提供行动或经济上的更多关心照顾。
从法律和人伦上说,尽管老张与妻子离婚后,小张也随母亲生活,但老张与小张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并不会因老张夫妻离婚而消亡。退一万步说,如果小张不认自己的父亲,不尽子女义务,也不应悄无声息地将老张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应心安理得地继承老张的全部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该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小张父亲生前特别是生病的3年间,都是由姑姑加以关心照顾陪伴,给予临终关怀并办理殡葬事宜,所以其姑姑可以视作对被继承人、其父亲老张扶养较多的人,应适当分得遗产。
老张妹妹照顾卧床哥哥三年分得部分遗产,这一判例在当下社会具有标本意义。它体现了法律对良善之人的鼓励和肯定,向社会公众众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善良的行为不会被忽视,也不会被辜负。因为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是有温度的,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对于人们的善行和内心的良知,法律没有理由不予以保护。司法裁判保护善人善举,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从正面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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