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典型执法案例(非煤矿山)
为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持续强化重大风险管控,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梳理了3个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案例1
2024年10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暗查暗访组会同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桂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矿山存在以下问题: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便开工建设;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桂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人民币24.1万元的罚款。
案例2
2024年10月24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钟祥市应急管理局对钟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矿山存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但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钟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案例3
2024年10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联合丹寨县应急管理局对贵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矿山存在在基建过程中未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矿山井口动火作业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井下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丹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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