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的“恋爱消费”是双方交往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回恋爱期间获得的金钱、礼物等事情也非少数。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款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桃与被告尹某鹃从小相识。尹某鹃与前夫离异后,2023年9月30日经朋友牵线做媒,尹某鹃与雷某桃互有好感,双方遂以恋人关系相处。两人交往一周即开始同居生活。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互有转账或为对方开支的行为。其中,2023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雷某桃向尹某鹃微信转账7次,尹某鹃接受其中4次合计8608.88元。在2023年国庆期间尹某鹃亦为了发展与雷某桃的感情,增加仪式感,给付雷某桃一个折叠红包现金600元,并为雷某桃的驾车支付油费,之后的交往中尹某鹃还为雷某桃购买衣服。双方交往四个月后,因生活习性存在差异,两人逐渐产生矛盾,尹某鹃拒绝与雷某桃继续发展恋人关系。原告以不当得利请求被告返还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雷某桃与被告尹某鹃在自由恋爱交往过程当中均有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尹某鹃接受雷某桃自愿赠予的财物并非不当得利。尹某鹃据此抗辩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自愿赠予的财物,于法有据,予以采纳。综上,雷某桃之诉请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不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雷某桃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推动形成向上向善社会氛围。法律鼓励正常的交往行为,男女恋爱期间,为进一步增进感情,赠与对方合理范围内的财物、进行日常共同消费的支出,应视为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大额现金、转账的赠与,如一方认定为借贷,要求对方返还,应提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转账时附言等证明证明双方对转账系借款进行了确认。收款方如不能对转账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以双方没有完善的借款手续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再次提醒大家,恋爱有风险,转账需谨慎!恋爱时赠与财物或进行共同消费支出,分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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