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地通报3起城市管理领域违法案件

湖南一地通报3起城市管理领域违法案件
2024年12月25日 04:44 红网

益阳市城管执法局2024年典型案例通报之燃气安全篇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守法意识,近期,益阳市城管执法局公开通报2024年查处的城市管理领域违法案件。本期,通报3起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沅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6日,沅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建罗溪渠片区治理应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人操作挖掘机机械将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天桥小区3栋与5栋之间管径为90mm的中压燃气管道挖穿,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当日,沅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迅速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燃)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且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沅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鉴于沅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沅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办结。

曹某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曹某在赫山区同升小区6栋3单元居民楼一楼储存瓶装燃气,储气场所无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露报警装置,未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开关,未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地面面层等燃气储存场所应具备的安全设施,且同一场所放置杂物,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因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赫山区同升小区6栋3单元居民楼一楼储存瓶装燃气,有倒灌气行为。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将该起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益阳市公安局处理。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据查封(扣押)决定书(益执查〔扣〕决字〔2024〕10003号)实施查封(扣押)液化气压缩机设备2套;电子称1台;将液化石油气瓶实瓶20只,其中15公斤/瓶燃气实瓶15只,实充12公斤/瓶(06、12、13号瓶实充半瓶气)3只,5公斤/瓶燃气实瓶2只,也一并移送益阳市公安局处理。

益阳某液化气有限公司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益阳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李某在赫山区紫竹路乌金安置小区B8栋东居民楼一楼储存瓶装燃气,储气场所无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露报警装置,未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开关,未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地面面层等燃气储存场所应具备的安全设施,且同一场所设置有燃气热水器,放置了冰箱以及大量生活用品等杂物,该燃气储存场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现场清点,储存液化石油气实瓶22瓶,其中15公斤/瓶燃气实瓶18瓶、5公斤/瓶燃气实瓶2瓶、50公斤/瓶燃气实瓶2瓶。另有5公斤/瓶燃气空瓶1个(报废瓶)。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益阳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益阳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办结。

来源:益阳城管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