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田某系河南省鲁山县某村民组成员,于2021年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籍也未迁出。2020年,国家因修建高速征用了该村民组部分集体土地,并向村民组发放了征地补偿款。
该村民组就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事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得出分配方案:“征地上次公示日期是2022年2月10日之前,出嫁的闺女和死亡人不在分配人数内,2022年2月10日之后出生的幼儿和娶进二组的媳妇不在分配人数内。”并依据该方案,以田某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已出嫁,不符合分配规定为由,拒绝向田某发放征地补偿款。田某遂将该村民组诉至法院,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
鲁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虽于2021年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且田某自出生至今,其户口从未迁出过,依法具有该村民组组织成员资格。
该村民组以田某已出嫁,不符合组里的分配规定为由,拒不向田某发放征地补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田某作为该村民组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鲁山县某村民组应当向田某支付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6283元。
法官说法
哪些人具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资格?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外嫁女”能否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农村“外嫁女”不因其性别或婚嫁行为而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应以户籍登记为原则,若“外嫁女”在婚后未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户籍虽然迁出但在新居所没有取得承包地,且仍然依赖原村集体的承包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应当认定“外嫁女”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他村民在获得征地补偿款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村民自治”能否剥夺“外嫁女”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农村“外嫁女”一旦结婚,便剥夺其权利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超出了村民自治边界,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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