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旧货流通市场的经营行为,连日来,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组织民警对辖区二手市场、典当业、寄卖业等特殊行业的登记备案、货物来源、销售渠道进行专项清查,从源头上堵塞销赃渠道,消除监管盲区。
1月10日,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行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手机店在回收二手手机时,未查验手机原始购买发票、未核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随即,民警依法传唤手机店主陈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核实,陈某存在在回收二手手机时,未按照规定查验手机原始购买发票、未核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对该手机店处以9000元罚款,对经营者陈某处以2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旧货业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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